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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议政信息:关于严查食品监管中失职渎职行为,消除监管“灯下黑”现象

来源:本网 发表日期:2014-08-15 11:38:00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更可悲的是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都通过了食品安全检查,福喜公司今年2月还被评为食品安全先进单位。在诸多事件中,食品监管部门总是在媒体曝光后才介入。可以说,我国的食品监管防线屡屡失守,与食品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有密切关系。因此,严查食品监管的失职渎职行为,消除监管“灯下黑”现象,对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确保餐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

(一)现有的财政供养机制催生“马后炮”式监管。由于财政供养机制不顺畅,人员福利主要是从收费、罚款中出,导致到了一些基层监管人员那里,罚款成了“生财有道”,客观上催生了“马后炮”式监管、监管部门主动失职、实行“养鱼执法”等不良现象。部分监管人员甚至充当“保护伞”,与被监管者串通一气,为其通风报信逃避检查,包庇犯罪行为。

(二)惩治、预防食品监管渎职存在障碍。一是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刑事责任主体认定难。问题食品经过生产、流通、经营等多个环节,到底是哪个环节哪个部门的责任,或者说多个部门都有责任,最终谁来承担问题食品监管失职的刑事责任是个问题。二是“食品监管渎职罪”立法上存在不足。存在法条设计过于简单、罪状描述有失严谨,刑罚种类较为单一,法定刑设计有失严密等情况。三是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发现难取证难。四是食品违法处置弹性空间过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各种违法事实的处罚裁量都确定了一定的幅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食品监管失职渎职问责不健全。一是问责机制不健全。当前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问责主要集中在一些明显违法的行为上,对于‘懒政’、不作为等未被确定为违法的行为则很少涉及。二是食品监管渎职犯罪风险防控机制还没有建立。

二、加强食品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食品监管渎职罪”等法律依据,堵住司法漏洞。一是增设“罚金刑”和“没收财产”等“经济刑”。诸多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案件表明,权钱交易是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失职渎职的一个重要诱因,监管人员因贪利包庇、纵容非法食品企业生产销售占相当比重。为此,除了行政、人身上给予处罚外,要在经济上给予重罚才能起到惩戒、警示的作用。二是引入“监管过失”理论。主要用于监管失职的预防和治理,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领导者”的责任。三是完善《食品安全法》,对各种违法事实的处罚裁量进行细化确权。

(二)坚持内联外合惩防并举,完善监管制度建设。一要加强警示教育,增强食品监管干部的责任意识。二要实行行政许可受理、审批、审核、执行分离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社会监督,用制度遏制职务违法犯罪。三要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单位案件移送制度,严处干部违法违规行为。四要建立并严格执行巡查、督查等日常管理制度,对负主要责任的官员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三)改革现有的财政供养机制。加强基层监管部门人力、设备和经费保障力度,让罚款与部门利益脱钩,严禁罚款返还、变相坐收坐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