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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议政信息:关于大力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环境监控的建议

来源:本网 发表日期:2014-08-15 11:36:32

 

单纯依靠政府部门开展环境监控工作往往显得力量单薄,社会组织可以作为政府部门执法力量的重要补充。目前各地的环保社会组织数量少,发展时间短,工作经验严重不足,为此,有必要大力引导社会组织发展并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充分调动民众参与环保事业的热情。社会管理创新为深化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条件,现阶段应采取若干举措,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环境监控的相关政策和制度,促进“政府-环保组织-社区组织”合作和“政府-行业协会”合作等新型环境保护工作模式的形成。

一、可行性

(一)港澳台和发达国家都有成熟经验可借鉴。目前港澳台地区和发达国家,社会组织非常完善且运作经验丰富,参与环境监控是普遍现象。例如我国台湾省几乎每一个垃圾焚烧站附近都建立了社会组织专门负责空气质量监控,组成人员主要是周边居民,一旦发现超标排污情况会立即报告政府部门请求执法。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大势所趋。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环境压力越来越大,环境问题越来越复杂,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单纯依赖政府的环境管理模式越发力不从心。而目前内地参与环境监控的社会组织非常少,不能充分调动民众的参与热情,因此有必要大力挖掘社会组织的潜力,为环保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三)民众自发参与环境监控的热情越来越高。随着法制观念的日益提高,民众自我保护和维权的意识不断增强,尤其是污染企业周边居民,对环境污染现象极为敏感;同时民众受教育程度也在不断提高,有能力参与环境监控。例如北京、昆明等地都有民众自发监控PM2.5并通过微博定期发布,其监控数据与当地环保部门公布的数据差距不大。因此,要坚信“民间自由高人在”,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组织建立社会组织并参与环境监控。

二、必要性

(一)社会组织是政府部门环境执法力量的重要补充。单纯依靠政府部门监控环境,有很大局限性。由于政府部门人手有限、力量不足,而监控对象数量庞大,监控数据要求较高,难免会顾此失彼。企业甚至可以摸透政府部门的监管规律,找准时机超标偷排污染物。环保社会组织作为政府部门执法力量的补充,可以做到对环境质量的实时监控,减轻政府部门的工作压力,打击污染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潜在的震慑效果。

(二)满足企业周边居民自我保护的需要。污染企业周边居民对超标排污现象深恶痛绝,常常自发购买设备监控环境。如噪音污染严重的企业周边居民会购买噪音计监控企业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投诉;水污染严重的企业周边居民会定期采集水样送有关机构检验。环保社会组织可以凝聚社会力量,以企业周边居民为主,参与环境监控,满足群众自我保护的需要。

(三)通过社会组织加强对政府部门执法力度的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有序参与环境监控,可以有效监督不履行职责的行政机构和违法排污、破坏环境的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推动政府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对于政府部门的渎职行为,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环保法庭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于超标排污的企业,社会组织可以请求并督促政府部门予以查处。

(四)增进民众与政府的互信。近年来国内发生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呈现逐年递增趋势,一方面是因为群众维权意识、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是由于部门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上项目时论证不够充分,民意调查不够全面,解释工作没有做好等。社会组织可以充分协调民众、政府、企业三者关系,为政府决策提供深入而广泛的民意调查报告,组织群众有序参与项目论证,长期监控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增进民众与政府的互信。

三、意见和建议

(一)健全制度,更好地协调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的工作。发达国家的社会组织之所以能深度参与环境治理,是因为20世纪80年代以后,那些国家掀起了以向基层和社会组织放权为特征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和治理运动,为社会组织提供了良好的体制环境。我国20144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新增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中,明确了社会组织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为社会组织参与环境监控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建章立制,规范环保社会组织的职能,与政府部门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共同为环境保护事业发挥作用。环保社会组织的运作有其特殊性,一是与政府部门注重“面”的监控方式不同,社会组织更注重对“点”的监控。大多是企业周边居民自发组织针对某个企业可能存在的超标排污行为进行监控,目标更明确,对象更单一。通过政府部门和环保社会组织的合作,做到环境监控“点”“面”结合,宏观数据与微观数据互为补充。二是与政府部门更多依靠处罚手段执法不同,环保社会组织更多是通过环境实时监控预防超标排污等不法行为。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监控,可以让环保工作充分发挥“未雨绸缪”的事前预防作用,减少“挥泪斩马谡”式的惩处手段。三是环保社会组织的监控行为更具有时效性。违法企业时常利用夜晚或节假日偷排污染,政府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并前往调查时往往错过了最佳的取证时机。由周边居民为主组成的环保社会组织对违法企业的污染行为非常敏感,通过相对专业的技术手段,可以实现24小时不间断监控,及时掌握违法证据并提供给政府有关部门,这对违法企业具有相当大的震慑作用。

(二)加强引导,规范环保社会组织的发展。环保社会组织作为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方,公信力较高。社会组织参与环境监控,一是要明确和完善环保社会组织的职能。除了环境监控外,会组织还要负责周边群众对新上项目的民意调查、参与对新入驻企业的论证和规划、对政府有关决策和部署的宣传和解释、担任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二是规范环保社会组织的工作。环保社会组织主要负责针对某个地区、某个项目的环境监控工作,其监控数据是政府执法的参考。政府部门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获得监控数据,发现超标排污行为则介入执法。社会各界应为民间环保组织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消除误解和偏见,引导其走上规范化的发展道路,让更多符合资质的民间环保组织能够有序参与环境保护,推动环保工作水平更上一层楼。

(三)注重培育,提高环保社会组织的专业化水平。政府应鼓励和支持设立民间环境监控机构,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关资质。一是定期组织环保社会组织的成员培训,帮助其提高业务能力;二是指导环保社会组织购买和配备专业的环境监控设备,并指导其使用和维护;三是对社会组织予以一定的经济支持;四是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环境执法部门与社会组织的互动和联系。通过促进环保社会组织的不断发展壮大,让社会力量为监控污染企业发挥最大的作用。

(四)建立激励机制,提高社会组织参与环保工作的积极性。环保社会组织的组成人员多为企业周边居民,虽然群众自发防控环境污染的热情较高,但他们当中多数人属于“业余干革命”,平时忙于各自的家庭和事业,相互之间常持有观望态度,加之社会组织的运行经费的保障水平参差不齐,难免存在责任心不足、积极性不够、工作不到位等现象。政府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环保事业,要采取激励手段,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一是加大对立功者的奖励,从对污染企业的行政罚款中按比例拿出一部分奖励给社会组织或个人;二是发掘和宣传先进典型,对维护公众利益的好人好事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媒体上宣传报道,加强对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精神鼓励;三是利用经济、行政等手段,鼓励社会组织扩大服务面,不仅为本地本社区服务,更深入广大人民群众需要地方,为全社会的环保事业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