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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议政信息:加强古村落保护与开发,深入推进我市特色文化村建设

来源:本网 发表日期:2013-07-18 09:24:56

韶关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素有山清水秀之乡、历史文物之邦、名人荟萃之地的盛誉。在韶境内的青山绿水间散落着大量古村落。这些古村落是民族悠久农耕文化的结晶,体现了人与社会和谐的传统建筑文化、人与自然和谐的传统生态文化。发掘、保护、传承和利用好这些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遗产和潜在的文化旅游资源,把古村落培育成为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有机结合的特色文化村,不仅是推进新农村文化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深化“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更对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市古村落基本现状

2007年开始,通过市城乡规划局及市文广新局近3年的调查,目前已基本摸清我市依旧保存跟自然相融合的代表性民居、经典建筑、民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古村落57处,其中保存较完好的46处。这些古村落中南雄新田村、仁化石塘村(2009年)、曲江曹角湾村、乐昌户昌山村以及翁源湖心坝村(2012年)被评为广东省历史文化名村,2010年石塘村又被评为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有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12处市县文物保护单位坐落在这些古村落中。我市52个已被列入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大部分也是来源于村落文化。

二、我市古村落保护形势严峻

伴随着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加快推进,在保护开发古村落方面,我市面临着的现实困境主要为:古村落消逝速度不断加快,许多古村的原生个性正在逐渐失去,连片上规模的古村落群和自然生态风貌依旧的古村落越来越少;古村落的综合发展环境不理想,许多古建筑和设施都出现了物质性老化和功能性衰退;古村落保护重视不够,各级的政策、资金、人力投入匮乏,古村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任重道远。分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四方面:

(一)古村落保护的正确理念尚未形成。除了为数不多的古建筑被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得到一定保护外,大多是“散落乡间无人识”,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调研中,许多基层干部认为,经济发展是硬任务,古村保护是软任务,而且保护工作投入多、收效慢,在政府财政有限的情况下只能有所取舍。同时,许多干部和村民在观念上片面的把“破旧”视为“立新”,因此在对古建筑进行修缮时,往往随意性很强,甚至对于一些破坏古建筑的行为放任不管。

(二)古村落保护与农村住房理念变迁的矛盾尚难调和。一方面,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一些古民居的居住环境确已不适应现代居住要求,加上房屋新建用地审批紧张等原因,村民为改善居住条件,随意翻建或修缮古屋古院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状况的改善或工作就学的需要,许多古村落的村民开始向村外搬迁,许多年轻一代举家搬迁到城镇,“空心村”渐多,许多古民居入住率不高。而以砖木结构为主的古建筑,长期空关加之遭受雨水、白蚁、黄蜂等侵蚀,自然损毁和老化现象十分严重,存在火灾、倒塌等安全隐患。

(三)法律政策与古村落保护的现实需求尚难配套。古村落保护不同于文物保护,因为古村落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社区,《文物保护法》难以适用于古村落保护和开发的实际。此外,在政策层面还存在一个产权问题,从调查情况看,我市众多古民居历经数代传承,产权复杂,许多古民居的所有权既有农户、又有村集体,既有外来经营商、又有企事业单位,容易出现“谁都不管”的不利局面。而按照现行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政策,专项资金不能补贴私人产权的文物。在这种政策制约下,不少有重要价值且亟待修缮的古民居建筑,由于房主缺乏经济能力,又难以获得政府资金补助,而无法得到及时保护。地方性法律规章和规范的不足,严重影响了古村落保护工作。

(四)古村落保护开发的保障机制尚未到位。一是规划政策缺失。上至国家和省,下至我市都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古村落保护开发的科学规划和规范制度,造成实际工作难以有据可循。二是资金投入紧缺。对于各级政府而言,在现行财政体制中基本未设立古村落、古建筑保护、修缮专项经费,即使有,相比古村落保护的资金需求,也是杯水车薪。三是管理机制不健全。由于古村落保护的综合协调机构缺位,古村落保护、修缮报审制度和技术指导机制缺乏,使得很多颇具文化价值的古建筑失去了被保护的机会。四是管理人才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缺乏,难以开展全面修缮和保护,更谈不上有效的开发利用。

三、加强古村落保护与开发,深入推进我市特色文化村建设的对策建议

古村落的保护开发不仅在于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意义上,也在于地域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上,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中,科学保护开发古村落、建设特色文化村更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和民间保护相结合的保护路径。一是完善领导协调机制,成立古村落专项保护工作组。建议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成立古村落专项保护工作组,市文广新局、农业局、规划局、博物馆参与并负责相关具体工作。二是理顺管理和运行机制。各级政府要明确和充实古村落保护的工作机构,明确各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的权责界限,做到文化部门、规划部门、建设部门、旅游部门、所在地政府和村委、古民居所有者及使用者责任与权利明晰,形成保护工作合力。三是加强宣传工作,提升政府和民众保护意识,积极探索古村落保护的公众参与机制。

(二)深入调查,规划引领,探索古村落保护内容和新模式。一是深入开展以古村落为重点的特色文化村调查。建立完整的特色文化村档案体系,并通过组织专家评估、鉴定,有针对性地制定特色文化村认定条件、分类标准以及保护开发方案等。二是科学确定特色文化村名录。在全面分析古村落发展类型、空间分布、人口规模、产业设施、人文积淀等现状和特点的基础上,选择历史特征和地域个性鲜明,建筑格局和原生态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古村落,作为培育建设特色文化村的对象。三是编制特色文化村建设规划。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划定重点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明确规划保护区内土地利用和住房建设要求,制定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传统文化保护、村域经济发展目标任务等。

(三)加大投入,实施文化扶贫工程,推进古村落保护一是将古村落纳入文化扶贫工程。文化对口部门跟古村落一一对应,选择那些最紧迫、最有价值的古村落进行帮扶,一村一策,帮他们提出有针对性、综合性的保护规划。二是设立古村落保护专项经费。资金投入是古民居群保护的关键问题,除设立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外,可在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中增加相应的项目经费,用于特色文化村的培育建设。三是拓宽保护资金渠道。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吸引社会资金,以“认养”的方式,动员企业资金和个人资金的投入,变静态保护为活态保护。四是重视人才培养。古村落保护开发、特色文化村建设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各级要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充分利用集市庙会、节庆活动、民俗表演、工艺美术,给古村落注入文化内涵和活动形式。

(四)科学整治,合理开发,强化文化保护执法一是把古村落的开发与生态文明村建设相结合,完善道路、水系建设,综合整治“脏乱差”。二是按照保护为主、合理布局、适度开发的思路,形成古村落保护开发的良性循环。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适度发展旅游和文化产业,串珠连线,将古村落打造成为我市旅游的一个节点。三是重点督查古村落保护规划的编制、执行情况和整体保护状况,建立古村落保护动态监测和年度报告制度,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遭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确保历史文化资源的延续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