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良锋委员(代表民进韶关市委员会)的发言
——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法律援助制度是由政府履行国家责任,对社会贫弱公民进行法律扶贫、扶弱,从而使每个人都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维护自己的法定权益。法律援助包含两个组成部分:一是法律援助;二是司法救助。
一、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自1997年开展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健康发展,成效显著。
1、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援助机构体系。自1997年韶关市法律援助处成立至今,全市11个县(市、区)相继成立法律援助处,编配了专职律师。还相应在社会贫弱者和特殊案件相对集中的妇联、工会、残联、监狱、高等学校、涉军等团体、单位设立了法律援助站或法律援助点,又依托乡镇司法所设立了110个法律援助站。目前我市初步建立起市、县、镇三级、覆盖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网络,市、县(市、区)两级法律援助经费按规定基本纳入了本级财政预算。
2、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和服务机制,法律援助措施逐步得到落实。我市法律援助机构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坚持“维护法律,热情服务,扶弱济贫,匡扶正义”的法援宗旨,积极建章立制,树立和维护了良好的法律援助形象。
3、获得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众不断增加、法援范围不断扩大。自2003年至2007年10月,5年间全市共办理了法律援助案件4214件,年均843件;5年来,我市在不违反政策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我市实际,降低受援门槛,扩大受援对象,获得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众不断增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还组织律师积极参与信访和群体性事件化解工作,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4、司法救助措施逐步得到落实,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得到保护。我市两级法院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坚持司法救助力度不降低,2006年全市法院共为533件案件缓、减、免交诉讼费404.711万元,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
二、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需要解决的问题:
1、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相对社会律师收入差距较大,导致法律人才在法援机构磨练成熟后即辞职去做社会律师人才流失严重。现有法援律师中近一半属兼职律师,个别县区甚至没有律师,与法援工作要求相差很远。
2、法援经费投入不够、经费困难依然是制约我市法援事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我市个别县区还没有将法援专项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有些县区法援经费没有单列,省拨专项经费补助存在被挪用的现象;现有法援案件办案成本补贴每案400-600元的标准太低,与珠三角地区每案2000-3000元的补贴标准相差太大。因此广泛开辟法援经费筹措渠道,仍然是当前我市法援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
3、协调落实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还存在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后不能获得司法救助,即有些基层法院没有按相关的政策给予减、免诉讼费用的现象,还有指定辩护的案件补贴没有到位,受援当事人的司法鉴定费用问题没有解决的合理方案,法援律师到相关政府机构调查还存在查证、收费障碍等等。
4、法援政策宣传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目前法援机构限于人力物力条件,很难做到大范围、高强度宣传,造成法援制度社会知晓度不高,加上一些黑律师的干扰,一些农村困难群众群众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根本不相信可以免费打官司。
三、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法律援助是国家责任和政府的职责,法律援助工作不仅是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本质要求,也是贯彻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体现,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结合我市的实际,我们建议:
1、采取行政措施加大法援制度的宣传力度。法律援助是政府职责,也是一项民心工程,因此在法援制度的宣传上,主角应是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领导必须重视法援制度的宣传,应统一部署、逐级落实,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行政管理机构尤其要把法援制度的宣传工作在基层做细、做透。法援制度的深入人心,有利于引导群众特别是社会特殊群体利益受到侵犯时能首先求助于法援机构依法表达诉求,有助于减少或消除上访尤其是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2、将法援处确定为相对独立的政府行政机构。首先,法律援助是政府行为,法律援助机构履行的是政府行政职能。这决定了法律援助机构是政府行政机构体系的组成部分,应定为行政机构性质,而不宜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内设事业部门。其次,法律援助机构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履行法律援助的职能,只有作为相对独立的机构才能做到,才能够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方便当事人申请,强化法律履行机构的职能。再次,将公职律师纳入公务员体系,有利于稳定队伍,提高法援工作效率和质量。
3、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起社会共同参与的法援工作格局。法援工作也是一项特殊的社会公益事业,需要社会的共同参与。我市法援机构一要进一步加强与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监狱等的联系和配合,不断适应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拓展、调整法援措施;二是建立法援案件与律师执照年审制度挂钩的机制,即规定社会律师应每年无偿为弱势群体代理案件至少一宗或参加法援志愿者行动一次,鼓励社会律师多做慈善法援工作;三要加强与民政、法院、劳动仲裁、司法鉴定等机构的沟通,争取减少法援案件的审批环节并在相关仲裁、司法救助、司法鉴定等收费方面达成共识。
4、积极建立法援经费保障机制。加大投入,提高法援案件的补助标准,是进一步加强我市法援工作的重要措施。考虑到我市的实际情况,应尽快发起建立我市法援基金会,一方面政府财政要拨出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持基金会的建立和运转,另一方面鼓励和动员热心慈善事业的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方式支持法援工作,以解决仅靠财政拨款的经费不足问题。
5、全面推进我市法援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要求,从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工作规范、工作台帐等方面狠抓落实,认真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问题,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规范化服务水平,率先推出一批省级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树立法律援助机构良好的社会形象,使经济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有效的维护,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发言者系市政协常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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