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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市政协大会发言:关于增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能力的建议

来源:本网 发表日期:2015-04-18 16:49:46

政府向有资质的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是我国近年来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新举措,它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新型合作关系、形成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满足社会多样化需要、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2014228,市长艾学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把“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规范发展社会组织。”作为“着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加以部署,这是我市连续两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内容。我们认为,市委市政府的这种战略部署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当前我市的社会服务总体水平较低,而社会服务需求极大,这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缺乏明确的、整体性的规划和部署,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分析当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寻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思路与对策,实现政府“掌舵”社会“撑船”推进协同善治,是我市乃至全国各级政府管理创新的迫切需要。

一、韶关在购买公共服务领域的探索与实践

位居粤北地区的韶关,在政府职能转换、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形成了“开好局、起好步”的良好局面,截止至2014年底,市本级和县(市、区)两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共计1457家。按类别分,其中社会团体901家,民办非企业单位556家;按布局分,市一级社会组织445家(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103家);县(市、区)级社会组织1012家(民办非企业单位453家)。我市现有行业协会商会88家,其中县级24家,市级64家,主要有机械、化工、建材、医药、石油、农资、煤炭、再生资源等八个工业性行业协会;以及家具、燃气、房地产、建筑等制造协会;还成立了旅游、道路运输、酒类、美容等服务性行业协会和维权性的水电企业协会等。

(一)起草出台我市社会组织改革创新的政策性文件。根据省委、省政府20124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和《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草拟了《关于大力培育社会组织的实施办法》和《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办法》等。

(二)创新发展措施。 通过采取降低登记注册资金、减少登记会员数、缩短登记审批时限、“去垄断化”、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使用字号以及积极培育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促进我市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

(三)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为促进社会组织各项建设,我市已制定了《韶关市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方案》和相应的评估评分细则,并编制了《韶关市社会组织评估政策文件汇编》。邀请广东省评估专家组对我市进行首批行业协会(商会)等级进行评估的实地考察,并在韶关市社会组织网和韶关日报,对评估结果进行了公示公告。

(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有关情况。为规范和推进我市各级政府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33号),市财政局编制了《韶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目录,2014年市级部门预算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现已有12333咨询热线服务、市残疾康复中心服务、市残疾就业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工作、社区购买社工服务、财政支出项目绩效重点评价等开始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分别在武江区新华街道花城社区居委会和曲江区马坝镇府前居委会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试点工作。

二、韶关市在政府购买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无疑是大方向、大趋势,我市在政府购买服务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但由于目前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还刚刚起步,在快速发展的背后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隐忧。

(一)政策制度有待完善。虽然我市于2012年对社会组织改革创新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也从市一级层面出台了《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办法》,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界定、项目选择标准、参与主体、购买方式、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落实。但及相关的配套政策,制度保障还有待加强。应结合我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暂行办法》和《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等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完善我市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相关制度。

(二)购买规模有待提升。一方面,购买公共服务领域仍然偏窄,主要集中在教育培训、公共文化、居家养老等一般性公共服务,涉及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重要领域的公共服务购买实践相对欠缺。另一方面,购买资金规模偏小,且资金过于分散,政出多门,属于“零敲碎打”,缺乏统筹整合,具有较大程度的不确定性。

(三)程序规范性有待加强。由于缺乏明确的实施守则与细化的操作规程,我市在购买公共服务操作流程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如对承接项目社会组织的筛选存在较为明显的主观臆断,对项目的设定、准入门槛及招标评估等缺乏科学合理的界定标准,在购买服务经费的预算拨付、使用等环节上,也没有建立统一规范的程序,特别是第三方评估机制尚未确立,对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仍以内部监管为主。另外,公开、平等竞争的购买机制还不健全,存在购买双方非独立的形式性购买等问题。

此外,社会组织培育不充分,专业化水平不高,社会公信力不足,使得承接服务的能力偏弱,也是导致我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进展不快的重要因素。

三、增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能力的建议

(一)转变政府包办观念。在观念上要去除“政府包办”的影响。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对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将管不了、管不好、不该管的事情剥离出来,由相关的社会组织来承接,这是社会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将会成为一种常态。按照“小政府、大社会、大服务”的行政体制改革的既有思路,实现政府部分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也是其中应有之义,必须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的高度来认识,自觉将政府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放手委托社会组织去做。

(二)培育合作信任文化。只有建立长期的合作信任关系,才能在长久合作的利益分享基础上培育持续合作动力。对政府而言,信任不只意味着与社会组织共享价值和理想,更应当具备一套完整的有制度结构保证的可联系的政治支持。要能通过制度性结构,有效地与合作者进行双方信息的互换,以及在此基础上展开可能的谈判。对于社会组织而言,要积极谋求与政府持续的、信息交流广泛的行动。社会组织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加强与政府的交流,增进信任。对于公众而言,政府要注重提高公民素质,增强其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各级政府要积极尝试民主参与机制创新,努力畅通多种有效参与渠道,推动电子政务发展;社会组织也要积极与公众进行信息互动与交流,使公众对其提供的公共服务有充分的知情权,以建立良好的POSC 运行的社会基础合作关系得以确立后,政府必须要积极参与到合作项目中。

(三)明确购买服务项目。公共服务事业种类繁多、性质各异,我市的编办和政府部门要认真梳理各部门的职责任务,明确政府必须直接提供和可以购买提供的服务项目,将那些能够交给社会组织来做而且能够做好的公共服务项目拿出来,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畴,交由社会组织来做。就目前来说,随着社会专业工作机构的发展壮大,政府各部门可将一些公益性强、社会需求量大、直接面对困难群体的服务项目逐步实施向社会组织购买,包括社区养老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法律服务、教育服务、公共交通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等。在明确购买事项基础上界定具体内容,如养老服务,就是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服务等机构,向符合一定条件的老年人提供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建立覆盖全市的较为完善的养老服务网络,促进全市老年人福利事业发展。

(四)营造政策环境。政府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过程中, 要建立完善促进社会组织承接购买服务的配套支持体系。一是要在舆论上配套支持。加强宣传引导,创造良好舆论环境,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委托提供舆论支持。二是要在资金上配套支持。建立稳定的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设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财政专项资金账户,以全部纳入预算的方式划拨资金,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要加大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投入,在政府新增财力中设立相关专项资金大力支持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确保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基本公共服务的健康发展。要出台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扶持办法和配套措施,按照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原则,在近期重点发展领域,优先扶持项目进行试点。三是要在人才上配套支持。有关部门对行业社会组织的专职人员要采取合适方式进行专业培训,传授行业社会组织经营管理知识,鼓励和推荐优秀人才参加社会组织工作,协助社会组织选聘专业人才。四是要在业务上配套支持。政府职能部门要与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建立联系渠道,及时将有关的行业政策、动态和法规、规章等信息告知社会组织,扩大社会组织信息来源。要积极组织协调解决承接购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帮助社会组织提高业务水平。五是要在制度上配套支持。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有关新的法律和法规,如财政拨款制度、预算制度、税收制度以及项目的招投标明细规则、项目的评估制度和监控制度等,并根据实施情况和效果适时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

(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等于政府放弃管理责任。在购买服务后,承担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必须履行监督责任,将购买服务事项纳入专门部门统一管理,依法加强对购买服务项目质量、效果进行指导与监督,形成职责到位、协调配合、违法必究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一是建立健全透明操作机制。所有的操作与运行,包括招标采购、资质审查和用人用工等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严禁暗箱操作和违规运行。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要将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准则等信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以便形成有效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二是建立健全检查评估机制。对有政府转移委托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在服务项目结束后,必须组织力量进行项目质量、效果的履约检查、评估,并形成检查评估报告,检查评估的结果作为履约保证金处置及项目余款支付的依据。重大项目要组成有监察、财政、人事、审计、采购中心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项目评估委员会,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三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检查评价结果认真分析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意见。对社会组织不遵守财政资金的使用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终止经费拨付,视情况追回支付的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提升承接服务能力。社会的认可和政府的信任,是社会组织接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前提条件。这就需要社会组织练好内功,打造核心竞争力,为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奠定基础。一是提升专业化水平。就目前的现状看,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数量偏少,而且专职工作人员中年龄大、学历低的人数偏多,比较缺乏服务理念和专业经验。因此,社会组织要注重学习和培训,不断加强专业化水平,提升承接服务的能力,赢得政府的信任,从而能够获得服务项目。二是提升资源、筹集能力。政府之所以要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希望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将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结合起来,取得更多的公共服务的效益。因此,社会组织除了能够获得行政资源外,还要有获取社会资源的能力。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立足社区,扩大影响力,赢得社区居民和单位的支持。三是提升内部管理能力。要健全内部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效益,提升民主科学决策水平和项目运作能力,以夯实扩大承接公共服务的基础。要建立内部自律机制,制定社会组织的自律规范和开展社会组织自律的道德教育,使外在规范内化为组织成员的自觉行为,赢得政府和社会的信任,把握更多的公共服务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