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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人民政协政治协商

来源:本网 发表日期:2013-04-22 11:41:31

发布时间:2013-03-14  作者:贵州民进 向建军

 

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谈及政治体制改革时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是中共中央正式提出并确认了协商民主概念,成为报告中的一大亮点。将协商民主制度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积极探索和大胆突破,是民主政治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中的最新成果,彰显了中国共产党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决心和信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协商民主是20世纪后期在西方发展起来的一种民主范式,在当代西方世界极有影响,是对西方竞争性民主模式的反思与替代。西方民主理论的重要思想家力图突破多数权决的模式导致牺牲少数人权益的困境,他们极其重视直接的协商对话对政治民主的重要性。认为民主的过程就是决策者不断听取民众意见并使之转化为政治决策的过程。而且认为现代技术手段也为公民广泛参与对话创造了基础条件。协商民主理论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形成并发展起来的。社会文化的多元性是协商民主兴起的社会基础。

所谓协商民主,是指在一定的政治共同体中,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政党或利益集团等组织通过广泛的公共讨论和协商的过程,使各方了解彼此的立场、观点,并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寻求并达成各方可以接受的方案,通过公共协商赋予立法、决策以正当性和合法性。协商民主的前提在于承认并接受多元社会的现实,以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的差异和分歧;核心是理性的公共协商,强调对话、讨论、辩论、审议与共识。实质就是要实现和推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坚持民主的多数与少数相统一,既反映多数人的普遍愿望,又吸纳少数人的合理主张,既听取支持的、一致的声音,又听取批评的、不同的意见,体现的是一种公正和包容,能够最广泛地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从而能充分体现民主的实质。

我们所说的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存在的相同相通之处决定了我们可以使用协商民主的理论概念,而且应当注重吸取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中对于我们有启迪意义的成分。它们之间存在的相异之处决定了我们不能生搬硬套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协商民主虽然起源于西方,同样适用于中国,在中国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很大的运用空间,其特点符合中国传统的和合文化和中国现实中非竞争性的民主体制。因此,协商性民主比竞争性民主在我国更有适宜的土壤,一定程度讲,协商民主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方向。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从坚持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高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实践证明,人民政协作为最早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形式,应该在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由于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政治发展不同,西方的协商民主与我国的政治协商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首先,协商民主是20世纪后期,在西方自由民主政治基础上兴起的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和政治实践;政治协商则是我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其次,协商民主发轫于古希腊,植根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现实,并推进了西方的民主理论和实践。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根据历史和现实国情在政治生活中的伟大创造。第三,协商民主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平等,要求参与协商过程的机会平等、参与者的权利平等和平等自由地获取充分资源。在政治协商制度中,参与者享有宪法意义上的权利平等,而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则是参政党,民主党派的作用更多是建言献策,提供咨询和建议。第四,协商民主基于代议民主,强调一种广泛参与的直接民主,协商民主的制度形式具有多样性;政治协商制度则强调作为社会各阶层、党派、团体的政治代表性,其制度平台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当然,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也有许多相通之处:一是两者都承认多元的社会现实,以公共利益为最高诉求;二是都承认利益相关者具有平等参与政治决策的权利;三是都承认参与过程是一种讨论、协商的过程,强调共识对于决策的意义。都力图通过对话和协商寻求一种扩大决策合法性基础的机制;四是两者都注重加强对权力的制约,认为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走向异化。 

政治协商是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职能,在政协进行协商,是沟通党和政府与各界群众之间联系的中间环节,是在当前社会利益、社会关系、社会观念日益多样化的情况下协调各种关系的重要平台。人民政协通过政治协商可以把不同党派、不同团体、不同阶层、不同信仰、不同民族、不同所有制等各方面人士的利益表述和政治诉求纳入有序的政治参与,把协商的政治性和多元性有机地结合起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还将政协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这就使政治协商成为党和政府公共决策的必经程序,进一步提升了人民政协的政治地位和作用。 

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要形式,但它并不是协商民主的全部。除了政协的政治协商以外,在我国还有协商民主实践的其他形式,如浙江的民主恳谈会和民主议事会、贵州湄潭县的村民集中诉求会议制度、各类听证会以及网络民主等。这些协商民主实践,不仅具有了协商民主的雏形,也同样体现了协商民主的实质。公民通过社会协商和审议来对公共事务作出决策,使社会管理向民主化方向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协商民主也是一种新的治理机制,实践证明,协商民主确实有助于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关键是在理性对话之中实现,要协调各方,构建从上到下的公共协商机制,改变社会大众被动式的政治参与,减少利益群体因不同诉求而产生的偏见;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建立平等、包容、公正、自由的沟通平台。一旦公民具备了政治妥协、理性对话、自我管理、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能力,就能发展出一种良性的政治生态,从而建构起一个理性、成熟的公民社会。因此,我们在加强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主渠道的同时,也应该大力培育公民社会,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奠定广泛的社会基础。

 

(本文为贵州民进2012年上报会中央理论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