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关系到广大市民的日常生活秩序和生活环境,但城市管理多年来一直无法可依,对政府部门执行公务、市民群众履行义务不利。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在第72条明确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该法第82条也就相同立法事项赋予了设区的市政府规章制定权。建议我市大力促进城市管理立法,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增强城市管理力量。
一、存在的问题
我市由于没有统一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执法缺乏行为规范,野蛮执法、简单执法、不规范执法等现象难以纠正,对城市管理的形象存在不良影响。同时,市民、群众、商贩等,缺乏行为准则,执法部门对不少不文明行为没有足够的执法依据和手段。城市管理亟待立法,以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改善城管形象。
二、必要性
(一)有利于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改善城市管理形象。通过立法,可规范城市管理者的执法行为,避免不依法执法,不文明执法等行为,进而提升政府和城管形象。
(二)有利于理顺城管体制,保障执法顺利开展。机构改革后,城市管理得以统一领导,但人财物管理依然各具特色,很不规范,行政执法得不到充分保障,不利于城市管理顺利开展。通过立法,对城管体制进行统一规定,打造一支类似统一的城管执法队伍,可极大的提高城管工作的积极性和效率。
二、意见和建议
(一)大力推行地方立法。参照先进地市的管理经验,地方立法是文明城市的重要保障。建议未来5年内制定《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韶关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韶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韶关市城市桥梁和隧道安全管理条例》、《韶关市管道燃气管理条例》、《韶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韶关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管理规定》、《韶关市给排水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律法规,用地方立法为文明城市建设保驾护航。
(二)通过城市管理立法,解决事权下放后管理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我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后,城市管理事权下放到区政府,但城市管理水平没能得到明显提升,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被回避,好的做法没能传承,主要表现在:一是目前市辖三区在城市管理工作方面各区都存在财政投入严重不足问题。城市管理事权财权下放后,浈江区和武江区受限于财政能力,仍以原下放前养护费为核算基数,在设施量养护量大量增加的情况下,未随同设施量的增加而增加养护经费,导致设施设备得不到及时更新,部分整治工作无经费预算。二是市政、园林管养经费标准低。事权下放后,区属主次干道的道路使用年限已超过道路设计寿命年限,加上区内人流量大,公用绿化保洁要求高,所耗费人力、物力数量多,原有标准已难以保证现有的管养水平,而且还没有按原有标准足额保障。三是养护机械设备不足。原市政、园林的相关专业机械设备只配置一套,统一调度和使用,事权下放后,无法满足两区共同作业的需求。四是专业人员严重缺乏。原市园林管理局、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的中高级技术人员按照改革方案大部分留在市市政管理中心及市公园管理中心,剩余的技术人员按两区平均分配到两区,导致两区市政管理中心市政、园林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缺乏,而由于区市政管理中心只是副科级事业单位,级别低,专技人员缺乏上升空间;公益一类的单位属性,无法提供较好的绩效待遇低,根本招揽不到人才,造成在养护工作技术上出现真空,严重影响城市管理工作的开展。为此,要通过城市管理立法,强化城市管理力量。建议:设立公安城管中队和综合执法法庭,改善城管行政执法环境,强化城管执法力度;加大财政投入,及时更新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环卫保洁、执法巡查等所需的设备,为城市管理提供足够的硬件保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待遇,解决市政管理中心及市公园管理中心作为公益一类单位面临的“人才荒”问题。
(三)依靠城市管理立法,推进城市文明建设。城市不仅要建好,更要管好。整洁的街巷,干净的社区,优美的环境,文明的风气,是城市提升追求的目标。立法后可以依法实施文明城市建设工程,共建人文荟萃的善美韶城。强化社区的“城市文明”,提高社区居民幸福指数;开展“文化软件”建设,设立报亭或文明城市建设宣传栏,营造浓厚的城市文明宣传氛围;提高城乡管理综合巡查执法力度,重点围绕占道经营、流动摊贩等难点问题,疏堵结合治理城市管理顽疾;扎实开展环境卫生长效治理,加强主次干道、商业街、公共广场、公园景区、公交站点、火车站等场所日常清扫保洁;制定市民文明公约,形成文明市民的标准;提炼形成韶关精神,向世人彰显城市的人文风格和新时代的精神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