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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制城市过度亮化,落实节能减排的建议

来源:本网 发表日期:2008-12-26 00:48:05

关于限制城市过度亮化,落实节能减排的建议

民进韶关市委员会  徐志宏

200666

为了美化城市夜景,我市不少地方以灯光亮化工程来打扮城市夜晚,既亮化了道路、美化了城市,又丰富了市民的精神生活和文化生活。但从生态和环境的角度来考虑,夜景亮化工程建设必须适当,否则会适得其反,造成光污染。例如,适度的道路照明能够增加行人的安全感,放松人们的神经,提高交通安全。但是过度的或者不适当的道路照明则会带来眩光,引起眼部不适,影响行人和司机的视觉与情绪,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一些沿街的部分居民楼四周灯光强烈,强光常使人难以入眠,并且长期置身于五彩缤纷的强光环境,会严重扰乱人体正常的生物钟。夜间强光还会影响鸟类、昆虫和植物的正常活动规律、生长过程,不利于自然界的生态平衡。更为严重的是,城市的过度亮化是对电力资源的巨大浪费,不符合节能减排的产业政策及"十七大"提出的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不相适应。

其实,亮化不等于靓化。一个城市的美丽是由该城市的历史、文化、人文景观、民族风情等多方因素构成,显然不是越亮就越美。城市亮化不是不可以搞,节假日彩灯齐放营造气氛,自然无可厚非。但平时就没有必要搞得那么"亮化"。欧美许多国家也曾经有过城市亮化的兴盛期,但为时不久便纷纷偃旗息鼓。当然,我们对城市光亮工程不能因噎废食,假如关闭城市正常的景观照明,必将给市民的出行、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等带来诸多麻烦。城市亮起来没错,关键是要把握好的问题,城市照明该亮的还是要亮,不该亮的不能乱亮。因此建议:

1 树立构建节约型城市、人与自然和谐型城市的观念。严格按照国务院和上级有关部门对城市照明提出的要求,限制装饰性景观照明,让城市光亮工程华而不奢。对各类景观照明、广告牌和霓虹灯加以控制和科学管理。注意减少大功率强光源,严格限制光污染的产生,引导城市照明向"高效、节能、环保、健康"的方向发展。

2、城市光亮工程的规划及其建设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市民至上、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特点。遵守生态原则和高效节能的原则,适当控制其色彩和亮度,着重于美化城市,突出自然。大力提倡绿色照明,特别是政府部门和公共场所应尽量使用经认证的节能灯具。除重大节日外,在满足照明要求的情况下,减少用灯数量,尽量采用自然光,禁用高耗能灯具。要完善监督机制,坚决制止劳民伤财的过度亮化。

3、引入智能化控制,使公共照明可根据不同区域、不同路段、不同时段进行自动调整,节约能源。 城市形象工程照明建议推迟30分钟亮,提前30分钟关灯。

4 在城市建设中不宜过度提倡亮化,应注重提倡绿化、美化、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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